(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设立登记。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并成立清算组织的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主要内容:
(1)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
(2)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
(3)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注销并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4、清算报告及确认的文件;
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
(1)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
(2)公告情况;
(3)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
(4)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查要点
1、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登记时应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本登记机关登记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同公司一并办理注销。
3、如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则企业集团也应一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