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