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82
办理时限:9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除具备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条件外,还须具备: 1、5年以上普通货物运输资质; 2、10辆以上符合集装箱运输技术标准的集卡专用车辆;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申办材料: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合作的经营者还须提供合资合作意向书;
5、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会、统计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
6、管理、调度、驾驶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7、资信证明;
8、10辆以上符合国际集装箱运输技术要求的专用车辆行驶证及一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9、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证明或1年以上租用合同;
10、经营5年以上普通货物运输的经历证明、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章程文本、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特种货物运输营运标志 8元/块国际集装箱运输IC卡智能卡 150元/张 (空白智能卡) 30元/张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8]第281号),第一条第一项;
3、《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通部(交运[1993]第531号);
4、《关于下达2001年上海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运力发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货[2001]第232号)。